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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组织的污染物排放种类增加,属于“变更”还是“重新申请”?

根据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》第十五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,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: (三)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、排放量、排放浓度增加。

根据上文,建议“重新申请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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